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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法院网讯 临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,执法机关不断加大对制假贩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。3月7日上午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专门制造、贩卖假名牌硒鼓的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案做出终审判决,涉案八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。
北京中升飞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硒鼓翻新工作的公司,按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范围,可以从事收购旧墨盒翻新硒鼓的工作,营业执照上还明确标明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。可见,虽说是“翻新”,但也不能将翻新的硒鼓贴上名牌商标,冒充名牌产品进行销售,大肆贩卖。
一中院经审理查明,北京中升飞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燕萍雇佣了张华珍、马亚丽、张丽萍、刘晓英、刘燕芳、张川岚、王国旗、郎延春等工人,于2002年11月以来,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1层A段102室,将收购的废旧硒鼓灌装墨粉后,冒充佳能牌、惠普牌硒鼓销往外地。张华珍、马亚丽等人从事这项“工作”大约两年的时间,每人各有分工,单独负责某一种型号的名牌硒鼓,先拆除旧包装,再清理和填充墨粉,最后贴上仿造的佳能牌或惠普牌商标,集中装箱运往外地贩卖。2004年11月25日,这个黑工厂被公安机关捣毁,并抓获了负责人张燕萍和张华珍等工人。公安机关从现场查获了大量假冒佳能牌、惠普牌硒鼓,经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共计价值人民币228385元。据被告人供述,翻新后的假名牌硒鼓价格比真名牌便宜很多,最少便宜一半以上。
经法院审理,负责人张燕萍因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张华珍、马亚丽等八人被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。
一中院承办法官张虹介绍说,八名被告人虽然只是工厂的普通工人,为了打工挣钱从事旧硒鼓的翻新工作,但他们在主观上具有加工、制作伪劣硒鼓的故意,客观上实施了受张燕萍雇佣将废旧硒鼓翻新后冒充正品的行为,其行为侵犯了工商管理制度,破坏了市场管理秩序,符合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。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,行为人只要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,不论出于何种目的,都能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被告人以打工赚钱为目的并不影响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。